每当我走进无人照料、人手不够、经营不善的企业的时候都很惊讶。想不出他们是怎么维持下去的,经营不下去也是常有的事。在今天的全球资本主义市场,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作表现和成功是息息相关的 。老板对员工要求工作表现,客户对其所用的公司要求工作表现。同样地,法官不仅仅命令要避免触犯法律也同样命令主动地遵守法律,这种命令也附带着处罚。当局抓住了一个罪犯的时候,我们期待的当然是公正的审判,而不是赦免。经济和社会生活勾画出一条人类存在的基本规律。保罗称其为基本法则(Stoicheia)(加4:3,9; 西2:8)。这些基本法则好似无情的督工,时刻要求着工作表现。
然而法官和市场的这种毫不妥协的要求却只是神命令每一个人完全遵行律法的模糊影儿。从神和人最起初的关系开始,即使在始祖犯罪之前,创造的主即律法的颁布者,要求我们不仅要听律法也要遵行律法。
当神和亚当订立行为之约时,神命令的是去遵行。要求毫不含糊,标准也不容商量。“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6-17)。在这里,律法所规定的形式上的“做”是节制,但实质上的顺服是爱神并遵守祂的约。
亚当破坏了这个约,并且在堕落之后我们也失去了守律法的能力,但是律法的要求却没有丝毫减轻。“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申27:26)。在申命记28章58节神再一次要求子民“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话。”申命记30章10节命令我们要“遵守”律法并“守神的诫命”。老一辈归正神学家认为这些话就是在重述与亚当所立的行为之约。任何人想要凭着遵守律法来到神面前(即使是圣灵运行所带来的圣洁)都在这个标准之下。像亚当一样,神所收养的儿子以色列也失败了。
耶稣同样也强调律法的要求。在和自以为义的律法师的对话中,祂并没有说“尽力做到最好”,而是在律法师概括了律法之后,耶稣对他说“你这样行,就必得永生”(路10:25-28)。根据耶稣所说的,律法必须被“成全”和“实现”(太5:18),必须被“做成”。凡律法所命令的必须遵行出来(太5:19)。耶稣反复地通过遵行来描述自己的事工。“我的食物就是遵行差我来者的旨意,做成他的工”(约 4:34)。祂道成肉身唯独是为了遵行他在永恒中所答应要做的(约6:38-40; 17:3-6),并且在祂的大喊中见证祂遵行了这律法—“成了”(约 19:30)。
使徒们也明白神的律法需要去遵行。雅阁三次提出来律法需要“去做”而不是单单“听”(雅1:22-27; 4:11)。保罗同样写道“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2:13)。
在神对人完全遵行律法的命令中,“行道”而不是单单“听道”是至关重要的。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不犯罪,而是积极的遵行所有律法的规定。保罗这样解读《申命记》27章26节:“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保罗知道因为在亚当里众人都犯了罪(罗5:12)“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我们不再有能力遵行律法。这就是为什么他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加3:11)。“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罗7:12),并且律法要求完全的顺从,但是没有一个亚当的后代能够达到这标准。我们无能达到标准,也不能动摇标准。
这就是为什么耶稣不是以成年人的身份在历史中显现然后受死。耶稣遵守律法也不是仅仅为了祂在十字架上的受难。就像海德堡要理问答所说“祂在地上的整段生命中受尽了苦难”(37问),“为我作成了我应作的一切顺服”(60问)。基督被生在“律法以下”(加4:4),为了拯救被基本法则(stoicheia)辖制(加4:3)、也就是在律法之下的人。
“就好像我从来没有犯过罪”这句常话说的还是太不够了。我们称义不仅仅需要基督除去我们的罪,也需要祂替我们完全地遵行律法。福音不仅仅是我们的罪被赦免了,同时也是由于基督对律法的遵守归给了我们,我们也算作遵守律法的了。凡信靠耶稣并单单依靠祂已经做成的工的人在神面前都被称为义。就好像基督徒已经遵行了律法所要求的一切。
这种教导会不会引致无律法?“绝不可以”(罗6:1-2)。“我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这就是我们成为基督徒的原因。我们明白律法公义又令人生畏的要求—并没有说“去试试看”而是说“去做”。感谢基督为我们成就了这一切。
作者:司考特·克拉克
翻译:徐思恩;校对:王一
作者简介:司考特·克拉克博士(Dr. R. Scott Clark),加州威敏斯特神学院(Westminster Seminary California)教会历史与历史神学教授;曾任教于惠顿学院(Wheaton College)、改革宗神学院杰克逊校区(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 Jackson)、协和大学(Concordia University)等多所院校;著有 Recovering the Reformed Confession,Caspar Olevian and the Substance of the Covenant 等书;其个人博客为Heidelblog。
克拉克博士毕业于加州威敏斯特神学院获道学硕士(MDiv), 牛津大学圣安妮学院(St Anne’s College, Oxford University)获哲学博士 (DPhil)。1988-98年期间为美国改革宗教会(RCUS)牧师,自1998年后为北美联合改革宗教会(URCNA)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