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改革宗对洗礼没有明确的教义,或至少是存在争议的。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一部分来自于一些非认信改革宗的牧者和事工在福音派圈子内宣传改革宗或加尔文主义救恩论,这造成一些信徒误以为他们对待洗礼的看法也属于改革宗神学的范畴。但事实上,从宗教改革起,世界各地的改革宗教会对洗礼早已有非常明确而一致的理解。因此在改革宗神学里,婴儿洗并非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存在争议”。
我无意在此为婴儿洗争辩,我更无意以“个人解经”的方式来证明婴儿洗的合法性,这涉及到圣约神学的一些概念。我只想简单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明,婴儿洗从来就是改革宗教义系统里早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历史上,也从来不存在一个否定婴儿洗的改革宗神学。可是我们如何能知道历代改革宗教会和信徒的观点呢?通过圣灵感动?通过举足轻重的牧师、神学家?(其实,甚至加尔文本人的权威也不是认信改革宗圈子对洗礼观点的立足点,尽管他个人的观点和各地改革宗教会的观点一致)我们要看教会作为整体,作为上帝百姓的团体,所共同宣告的信仰,并记录下来成为文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条,保存给我们。我在这里列举一下历史上各地不同的改革宗教会信条里对婴儿洗的支持。几乎所有改革宗信条里都阐明了相同的观点(有些特例,比如多特信经因为处理某个特殊教义而没有阐述其他教义)。
早在1536年,日内瓦改革宗教会,由加尔文和威廉·法雷尔写作的《日内瓦信仰宣言》第15条里就写道:
1560年,由诺克斯带领的苏格兰改革教会,由六位杰出的神学家共同写作出版了《苏格兰信仰宣言》,在第23条里写道:
荷兰地区的改革宗教会在1562年出版《比利时信条》,第34条中明写道:
德国地区改革教会在1563年出版的《海德堡要理问答》第74问中也写道:
1566年由布灵格写的《第二瑞士信条》,直到今天依旧是欧洲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地区众多改革宗教会认信的信条,在第20条里说:
当然还有华人比较熟悉的《威敏斯特信仰告白》,在第28条,第4节也宣告了同样的内容:
我重申,这篇文章的目的有两个:第一,说明改革宗对洗礼(特别是婴儿洗)有非常明确的观点,这教义在改革宗圈子内不存在“争议”。第二,对“改革宗”的定义不是个人性的,不是我们个人的权威,甚至不是某个著名神学家的个人权威来定义的,而是团体性的,是众多改革宗教会共同宣告出来的。宗教改革时期,只有重洗派否定婴儿洗的合法性。从来就不存在一个没有婴儿洗的改革宗神学。我们不应宣扬“改革宗对洗礼有争议”,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说法。
改革宗初学者,在认信的土壤上栽种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