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神用六天创造,六天是一段时间吗?如果六天是一段时间而第七天安息日是“一天”,这解经是不是前后不一致了?长老会是认同真实的六天还是一段时间?您对神导进化论是什么看法?
回答:这是关于创造日的时长的一个问题。这是一个非常热议的话题,而且有很多情绪在里面。我们今天处在一个非常独特的历史背景中。我们受到达尔文主义进化论的挑战,对宇宙起源的解释的挑战。这里涉及到很多层面的问题,我也不太可能把背后暗含的所有问题解释清楚,我也不认为我是这方面的专家,我只是提出一些大的思路,试着帮助大家知道怎么去看待这些观点、有哪些原则可以去应用、什么事情是我们需要坚持的、什么事情是我们需要怀着敞开的态度面对的。
首先,这个问题背后包含了很多宇宙观等等的问题。从科学层面来看,这涉及到到底进化是否是可观察的现实?演化也包括宏观演化、微观演化,演化的证据是什么?从科学层面进到哲学层面,进化论对我们的挑战包括宇宙起源的问题,物质起源、生命起源、人类起源的问题。进化论不仅仅是一个科学上的问题,更多时候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哲学的问题。这个哲学的问题也会带来神学层面的讨论,例如当我们谈论到生命起源、人类起源时。圣经所谈到的创造和进化论是一个怎样的关系?是否有历史性的亚当和夏娃?谈到死亡的问题时,是否有堕落事件的发生?在创造六日中上帝从无到有的创造和护理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涉及到创造日本身比较细节的神学问题,一些是解经层面的,到底yom(希伯来文的“日”)是单义的,还是多义的?创世记所记载的六日与第七日之间有什么不同?创世纪的第一章到第三章是否有结构的用意?最后,就是实践层面上,这种解释对信徒来说有什么属灵帮助?创造日的时长,是否是判断正统信仰的标准?
这里姐妹提出的问题里还有另一个问题涉及到神导进化论,那我先谈一下神导进化论。神导进化论(theistic evolution)在自然科学圈子里不被视为是一个可接纳的理论,被视为是伪科学;同时也在很多信仰圈子里被排挤,不只是基督教,伊斯兰教也一样排挤神导进化论。所以是两边都不讨好。神导进化论不是单一的一个理论,它包括很多不同的立场和思想。它主要是反对自然进化(natural evolution)或者不定向进化论(undirected evolution)。神导进化论是强调,不仅进化是定向的,被引导的,而且是一个超自然的力量(神)在引导。有一些人的立场与基督教相符,有一些人不相符。所以神导进化论是一个非常混杂的概念,不是铁板一块。 我主要想提一下哪些观点是不符合圣经和正统基督教思想的:
1. 没有上帝创造
2. 上帝只创造了原始物质和自然律,而后让物质自行按照自然律演化(自然神论);
3. 上帝的确参与了创造宇宙的过程,但祂不确定、无法控制最终结果;
4. 生命是从无生命物质自发产生的;
5. 没有历史性的亚当和夏娃;
6. 人类起初被造时,就是有缺陷的,没有堕落的事件之前,人就会自然死亡。
如果一个人说的是以上这些不符合圣经的,那我们就要予以拒绝;如果一个人说的是和圣经相吻合的,那我们就不必要完全拒绝。
关于创造日长度的问题,在2001年URCNA总会、2002年PCA总会、2004年OPC总会,都分别进行了讨论,并且给出了结论。我这里摘抄了OPC创造日报告。这是一份100多页的报告,一共提出了五个不同的观点:
A. The Day of Ordinary Length View (创造日=普通日)。这个观点是中世纪中后期到18世纪左右教会大部分人的立场。Ligon Duncan, David Hall, Joseph Pipa 持该观点。
B. The Day of Unspecified Length View(创造日长度不具体)。Herman Bavinck, Kuyper, B B Warfield, E J Young 持该观点。
C. The Day-Age View(创造日=时代,比如地质学研究中的一个时代)。这个观点主要是想与近期的地质学研究结果结合起来。Charles Hodge, A A Hodge, William Shedd, J G Machen持该观点。
D. The Framework View(创造日作为文学结构来理解)。Herman Ridderbos, Mark Futato, Meredith G Kline, J V Fesko 持该观点。
E. The Analogical View(创造日是文学类比手法)。John Collins, Cornelius Van Til, Bavinck(他的观点并不清晰), W. Robert Godfrey 持该观点。
OPC的报告并没有给出一个结论说这五个观点中哪一个才是唯一正确的,它反而说这些观点在改革宗长老会中都有不同的神学家持守。所以这五个观点都是在可接纳范围内。
接下来,我也从OPC这份报告中摘录了一些教会历史中不同的神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看看哪一些是当时教会的主流,什么时候教会的观点又发生了变化。
初代教父时期,谈论到创造日问题的人不多,主要的一个代表是Origen(俄利根,亚历山大教父),他认为创造前三日不是普通的太阳日(地球自转一圈的时间)。教父时期最有影响力的应该算Augustine(奥古斯丁),他认为创造是瞬时发生的,没有时间的长短。奥古斯丁的观点在中世纪早期到中期的时间,是大部分解经家认同的。另一位教父Basil the Great(大巴西流)则认为创造日和普通太阳日时长一样。所以在中世纪早期,虽然大部分解经家认同奥氏,但中世纪晚期开始巴西流的解经被更多人认可。大部分改教家和17世纪神学家都延续巴西流的解经。这个时期中还是有例外的,比如William Perkins(1551-1600,被誉为清教徒之父),他的观点就比较接近俄利根的,他认为前三日不是太阳日。John Lightfoot(西敏大会神学家)认为创造日的第一天是36小时。 但在西敏大会上,创造日并不是特别讨论的问题。19世纪之前,大部分神学家都没有具体讨论创造日的时长,都延续大巴西流的解经。直到1845年,才开始有人讨论这个问题,这个其实是在达尔文出版《物种起源》以前(1859年)。
早在18世纪晚期(达尔文之前),地质研究学家(Scot, James Hutton)就认为岩层的表现和6000年的地球年龄不符。一些地质学家(基督徒)开始,提出Day-Age理论,认为一个创造日代表一个时代。当时另外一个更流行的理论叫Gap Theory(间隙理论),它是说在创世记1:1-2和后面的六日创造之间有一段间隙时间(代表人Thomas Chalmers)。另外,也有一些变种的间隙理论。有的人说在摩西所记录的创造之前,地球已经存在很久了(Sayrs Gazlay;Bavinck说这是亚米念派神学家Episcopius, Limborch宣传的)。
一直都有反对Day-Age和Gap的声音(Robert L. Dabney)。19世纪老普林斯顿(Old Princeton)的神学家们要么持Day-Age,要么持长度不可知(Unspecified length)。到了20世纪近代,很多神学家不满Day-Age或Gap的解释,例如Bavinck, Kuyper, E J Young等,他们认为解经上太过牵强,他们不认为解经家可以宣称真的知道创造日到底有多长,或者创造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因此他们不给出具体时间长度的定义。在20世纪之后的发展,很多解经家不再关注如何把科学界的结论套在圣经上,而是回到解经本身,我们从释经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把重点放在经文本身的文学结构、文学手法上。所以从这时开始,圣经学者提出新的思路,例如Ridderbos,Futato,Kline等提出了创世记1-3章的记载有着非常丰富的文学结构特点。例如Ridderbos提出,创世日有三三的结构,前三日和后三日是平行对照的。如果你仔细看创世纪第一章的记录,上帝第一天创造了光,第二天创造了天,第三天创造了陆地,与此对应的,第四天(对应第一天)上帝创造了光体(对应光),第五天(对应第二天)上帝创造了飞鸟(对应天),第六天(对应第三天)上帝创造了陆地上的动物和人(对应地)。Ridderbos说前三天和后三天的结构很明显是对应的。那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呢?圣经学者们找到一节经文(以经解经的原则)来解释这个现象,创世纪第二章第一节(中文和合本并没有把这节原文的意思翻译出来)。“天和地,以及万象都完成了。”(创2.1,和合本修订版)“Thus the heavens and the earth were finished, and all the host of them.”(ESV)英文的译本的意思就是天和地都造完了,以及在其中的这些充满的东西。host就是掌管这些领域的。前三日上帝创造的是天地,我们可以说是领域;后三日上帝创造了这些host(领主,或者说占据这些领域的东西)。Ridderbos代表了framework view。Framework view也有一些自己的问题,有一些持这种观点的人打破了六日的顺序。有的人就认为vav consecutive(希伯来语中叙述式用词)不是指时间的先后顺序。我就不深入去讨论这一点了。
我们回到姐妹提出的问题,我想提出一些大的原则。我们需要知道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没有作为教会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来讨论的,两千年教会历史中,只有在今天会把这个问题特别放大,是因为我们今天生活的时期,我们活在达尔文进化论的冲击之下,这个问题就变得非常尖锐。但其实很长一段时间里,教会里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解释,我们不会把创造日的问题摆的这么重要。我们还有圣经里讲的其他更重要的问题:救赎、罪、恩典等等。当然,我不是说这些创造的概念不重要,创造的教义支撑了整个救恩的教义,它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坚持一些基本的创造的教义:创造的确存在,上帝的确创造,创世记的创造的记载是历史的事实(的确有一位历史的亚当存在,的确有亚当的堕落,如果没有亚当,没有亚当堕落,那么就没有耶稣基督作为第二亚当的必要)。但是,到底创造日有多长的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立场的问题,很多改革宗神学家,无论是近代的或者古代的,他们都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对创造的理解,以及对福音的理解。另外,在我们特别讨论到信仰与科学的关系时,我们需要明确知道上帝启示祂自己有两个方式:普遍启示和特殊启示。普遍启示就是这个受造的世界,特殊启示就是上帝书写下的圣经。上帝透过这两个方式启示自己。我们需要知道有一个合理的、正当的普遍启示存在,而人们透过研究普遍启示可以获得一些真理。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堕落在我们的思想头脑上的确有非常严重的影响,这种堕落在我们思想上所产生的影响,不仅影响了我们对普遍启示的理解,也影响了我们对特殊启示的理解,当然我们相信圣灵的光照。这就意味着,当堕落的人去研究普遍启示时,我们的理解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不需要把自然科学的研究结果当作绝对的真理。但同时,我们对特殊启示的理解也一样有堕落的影响。我们从教会历史看到,基督徒在解经上也犯过很多严重的错误,而且这些错误已经被证明是错的。比如教会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认为太阳是绕着地球转的,但今天我们证实说哥白尼是对的,教会当时是错的。这是我们对特殊启示的理解产生了问题。我们解经的结论不能代表圣经本身成为权威,我们坚持唯独圣经,但是我们不坚持唯独我们自己对圣经的理解。我们需要保持谦卑。很多的事情是我们不知道的,在创造的那个时期,特别谈到创造的时候,我们不在,我们不知道上帝花了多少时间。我能知道的是圣经以我能理解的方式启示给我了,但是我对圣经的理解不能单义地(univocally)等同于圣经的启示。这是我最后想落脚的地方,创造日的确是一个非常热议的话题,充满了争议和情绪的话题,但是我们需要意识到在这个问题上,教会历史上有不同观点,从来没有一个时刻,教会历史拿一个观点作为衡量教义是否正统的标准。
问题2: 圣徒在天堂的奖赏,与其在今世的努力有关吗?举个例子说,保罗和十字架上的强盗在天上的奖赏不同吗?如果不同,奖赏的标准是什么?
回答:的确我们在天国的赏赐会有不同。首先我要说的是,赏赐与救恩无关、与永生无关、与永恒的国度无关,所有在耶稣基督里的人都会承受永生。我们在天国获得的奖赏的确有一个程度上的差别,这与我们在今生的成圣和善行有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机械式的,我们的赏赐最终来讲仍是出于上帝的恩典,而不是我们所配得的。所以即使有赏赐的程度上的差别,并不是因为我比另外一个人更配得(海德堡要理问答114问:即使最圣洁的人,今生在这种顺服上也不过是刚刚起步,微不足道),我们所做的善行本身来讲并没有义理功德,本身并没有向上帝讨奖赏的价值,而上帝愿意赐给我们奖赏是出于祂的恩典。关于上帝赐多少,这是我们无法知道的,但上帝不会让那些渴慕祂的人以及那些为祂受苦的人(就是那些为追求祂而付出极大代价的人)所付出的代价变得没有意义。这是我认为天国的奖赏会有不同的原因。这个奖赏的不同也不会产生嫉妒或纷争,因为到时候上帝所赐给每一个人的都会远远超乎我们所配得的。
问题3: 约壹5章7-8节如何理解?
回答:这里的水指的是耶稣基督受施洗约翰水的洗。主耶稣受约翰洗的时候,圣灵像鸽子一般降在祂身上,天父在天上说:“这是我的爱子。”这是上帝为耶稣基督做见证的时候。这里的血指的是主耶稣在十字架上流血。提到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的时候,圣经也说祂借着永恒的灵(就是圣灵)把祂的血献上(来9.14)。这三样归于一指的是他们的见证是一致的,都是在见证这一位是上帝的独生子,为世人舍命、除去世人罪孽的上帝的羔羊。
问题4: 改革宗把律法三分,礼仪律和民事律已经不需要遵守了,但耶稣却说:“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无论何人不遵守这诫命又教训人不遵守的,他在天国要成为小的。”这如何理解呢?
回答:首先,并不是改革宗把律法三分,这是从中世纪的教会开始一贯延续下来的。另外,这样的区分也不是说礼仪律和民事律不再需要遵守了,而是说礼仪律和民事律在基督里已经成就了,它们具有预表性,所以当耶稣基督来了以后说“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祂是在说两个事实:1/ 道德律(十诫,或者说上帝对义的要求)不能被废去,也就是说从道德律的角度来讲,律法是没有被废去的,上帝对达到祂律法要求的公义一直是这个要求;2/ 从礼仪律和民事律的角度来讲,从预表的角度来讲,耶稣的意思是说,这些律法不会被废去,祂要来成全、应验(fulfill)。耶稣应验礼仪律、民事律,指的是礼仪律里预表的献祭、献祭的羔羊、献祭的祭司、上帝同在的圣殿都在基督自己里面,耶稣来实现了旧约礼仪律的预表所指向的。耶稣就是爱邻舍的以色列,就是完全顺服上帝的儿子,祂也同样实现了民事律所预表的。礼仪律和民事律并非没有被满足,相反正是因为它们被满足了,因此它们在新约的教会就不适用了。这也是改教家们普遍对这段经文的理解。
从更简单的角度去理解,你可以把这里的诫命理解为道德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