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和睦教会(六):调解与仲裁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至上的时代。法律诉讼成为一种时尚。一位历史学家阿尔巴赫(Jerold Auerbach)这样描述说,今天人们生活一种法律宗教里,“法律成为全民宗教,律师成为圣职人员,法庭成为圣殿教堂。” 上帝的确设立俗世的权柄来治理属世事务。与拒绝一切民事诉讼的重洗派不同,改教家们并不反对基督徒使用民事诉讼。例如,加尔文在《要义》中驳斥重洗派,申明法律诉讼程序是上帝普遍恩典的恩赐,对那些用之得当的人是合法的,是与人有益的 (《要义》4.20。17-21)。然而,今天的许多人拒绝接受一位至高全能的上帝,却把希望和信任寄托于至高全能的法庭。甚至许多基督徒和教会也认为,法律诉讼是唯一的调解与仲裁的方式。

然而,圣经明确教导我们,教会有权柄对信徒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与仲裁。最明确的地方就是《哥林多前书》第6章:

你们中间有人和弟兄起了争执,怎敢告到不义的人面前,却不告在圣徒面前呢?你们不知道圣徒要审判世界吗?既然世界要由你们来审判,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些最小的事吗? 你们不知道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 你们既然要审判今生的事,为什么让教会不重视的人来审判呢? 我说这话,是要使你们羞愧。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有智慧的人,能够审判弟兄之间的事吗? 你们竟然是弟兄告弟兄,而且告到不信的人面前去吗? 你们彼此告状,已经是你们的失败了。为甚么不宁愿受委屈呢?为甚么不甘心吃亏呢? 但你们反倒使人受委屈,叫人吃亏,而且他们就是你们的弟兄。《哥林多前书》6:1-8

保罗并没有在此否定民事法律诉讼的合法性,但他非常明确的提到教会有权柄处理信徒之间的矛盾。这一篇我们要来看教会的调解与仲裁。

调解是当矛盾双方请求第三方协助他们就争议达成一致。这里的关键词是协助。与仲裁不同,调解者不会代替矛盾双方做出任何决定。最终的协议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拟定。调解者要做的是在这个过程中,给予符合圣经的辅导和疏通。调解本身不是正式的法律程序,而是非正式的协调工作。

调解的目标有三方面:过程(林前14:40)、个人(太7:12; 雅2:1-4)、结果(箴28:5)。很多时候人们只盯着结果,却忽略了过程和参与过程的个人。调解者带领双方整个调解的过程,与最终调解结果同样重要。我们需要保证整个过程是和平的、有秩序的,调解双方被一视同仁的对待。需要留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言语、态度都可能成为加深矛盾的助燃剂。最终的结果要公正,如果有财物上的纠纷,应该保证数目上达成合理的共识。

调解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调解前阶段(预备工作,使双方进入调解),调解间阶段(解决矛盾,达成共识),调解后阶段(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调解前阶段:调解方需要与当事双方私下沟通,了解矛盾的大概情况,评估当事人的态度和需求,可以在这个阶段为当事人布置一些作业,来预备调解工作。在这个阶段,调解方可以与当事人会面讨论,但应该避免背后议论另一方当事人。调解方要为当事人的隐私保密。这阶段调解方可拟定预测的矛盾点。

我们可以遵行GOSPEL的调解原则。

问候与规则介绍(G=Greeting/Ground Rule )。调解方问候欢迎,给双方介绍调解规则,例如有会谈的流程,时间长度,会谈规则等等。这一阶段往往包括简短的读经和祷告。

简述期待(O=Opening Statement)。这一阶段,调解方要求矛盾双方简短陈述对调解的期待,这里注意提醒他们不要只关注在结果上期待。

故事叙述(S=Story-telling)。在这一阶段,矛盾双方可以充分表达整个过程经过,以及个人的想法,每个参与者都应该公平给予相同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要提到两方面,事情的发展经过和解决方案。

矛盾点澄清(P=Problem clarification)。这一阶段,调解方要把故事叙述阶段所搜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把需要解决的矛盾点提取出来。往往在这阶段,除了最初拟定的矛盾点之外,还有其他的矛盾点浮现出来:个人性的矛盾,物质性的矛盾,决策性的矛盾等等。

探索解决方案(E=Exploring solutions)。调解方要在这阶段协助双方为每个矛盾点寻求解决方案。一次解决一个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L=Leading to agreement)。调解方协助双方达成双方同意一致的解决方案,并且双方个人关系和解。最终,调解方应当准备一份双方均同意的书面协议书,由双方签字。这份文件在必要时,可作为法律依据。

与调解不同,仲裁是正式的教会法庭,其程序相对较繁琐,并且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这里只简单的介绍。仲裁是当事双方把最终决定权交给仲裁方来进行裁决。仲裁方(或法官)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的基本步骤:

定义裁决案件:当事双方与案件经办人共同确认并清晰表述需要裁决的议题。

安排听审:当事人、案件经办人以及仲裁方的初次会议是要决定当事人向仲裁方递交证据的范围(确认文件的数量,其他物证或人证),为使仲裁方可以预测整个听审的时间长度,并安排听审,或其他预审。安排听审的过程一般可通过电话会议进行。

预审:在有特殊议题需要在仲裁听审之前解决的时候,例如司法权问题或信息文件交接问题时,应当安排预审。预审的目的是提高仲裁听审的过程。预审的过程一般可通过电话会议进行。

正式开庭听审与开庭陈述:这个步骤与调解中的问候与规则介绍以及预期简述相类似。仲裁方发起听审,解释听审议程以及听审规则。当事人随后被允许向仲裁人递交信息总结以及诉讼目标。

信息陈述: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人证,文件以及其他物证,仲裁人在判决应予与考虑。信息陈述方式可以是叙事性的,也可以由律师对证人以问答方式进行。一般,此阶段由当事一方先呈现信息,由另一方进行提问。然后,双方互换角色。信息陈述的次序由仲裁人决定。 仲裁人应当尽力询问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证据来获取全部必要的事实。

总结律法与圣经原则:在接收了当事人意愿呈现的所有信息之后,仲裁人将会给每位当事人机会来提醒仲裁人做出判决时所应该考虑的律法和圣经原则。仲裁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此递交一份书面形式报告。

判决:听审的最后一步是仲裁人的判决。判决一般应在听审结束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公布。仲裁人可以酌情提供判决的理由与根据。判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新听审或请求再审:仲裁人有权重新召开听审。 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之后的二十天内请求再审,请求必须提供具体的原因。仲裁人的最终判决不可驳回。

教会调解与仲裁是出现几率较少的辅导情况,因此许多人并不熟悉。特别是在仲裁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地区的相关法律,最好由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律师或法官来主持或顾问最为妥当。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教会有责任向政府法律机关报案。


建造和睦教会全系列链接:

建造和睦教会(一):矛盾为何?

建造和睦教会(二):如何回应矛盾

建造和睦教会(三):悔改

建造和睦教会(四):赦免

建造和睦教会(五):谈判

建造和睦教会(六):调解与仲裁

建造和睦教会(七):教会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