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版教义之争的背景

为何古旧教义今日争论不休?许多人对争论不休的再版教义有疑惑,这需要一些背景以便了解。

再版的教义,最基本的内容乃是这样:按其本质而言,堕落以前在行为之约里赐给亚当的律法(参见《威敏斯特信条》第7章与第19章),以某种方式,向以色列国家重新颁布或重复。

再版的教义从何而来?研究改革宗传统的历史学家们普遍承认,这教义出现在改革宗神学的经院时期(16-17世纪)。

尽管这教义早已存在于传统之中,近些年来却引起热议。这到底是为什么呢?部分原因在于,在整个20世纪过程中学校里教导的改革宗圣约神学并不是贴近古典正统的版本。拿救赎之约这项教义举例来说。

当我开始亲自研究圣约神学的历史时,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画面。我发现改革宗神学家们一直都教导救赎之约这项教义。但当时的我对此视而不见。直到1997年,我的同事史蒂夫·保尔(Steve Baugh)质疑我的看法。他对新约圣经的研究使他对此问题很感兴趣。他想知道是否救赎之约的教义可以解释他在保罗书信里所找到的一些东西。在他的鼓励下,我开始更多投入到这项教义的研究中,结果发现,在改革宗经院时期,此教义极为普遍被教导。

当我刚开始进入改革宗教会时,我很少听人说起行为之约,并且似乎这项教义很有争议。在我上神学院的时候,这教义依旧有争议,尽管《威敏斯特信条》很清楚的教导。这正体现了70到80年代改革宗神学的状况。一项在《威敏斯特信条》里逐字逐句清楚教导的教义,可以公然的被视为富有争议。当时的人们把那些坚持传统教义的人当作是极端分子,尽管行为之约这项教义的历史证据非常充分。

当然,要想搞清楚这教义是怎么丢失的,那就要写一本长篇小说了。但长话短说,自从卡尔·巴特(Karl Barth,1886-1968)拒绝行为之约的教义后,这教义就变得无人问津了。巴特对20世纪(直到今天)的影响极其巨大。人们甚至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都会被他的思想影响,因为影响他们的人(如柏寇伟 G. C. Berkouwer)都是受到巴特的影响。在20世纪下半叶,甚至在所谓的“保守”改革宗圈子里,堕落前行为之约这项教义也遭到了质疑。

因此,到了70年代,经典改革宗圣约神学里三分之二的教义已经不再是“保守”改革宗圈子里的标准教义了。许多改革宗人士持有的是一套被截肢的圣约神学,却自认为所学的必定是改革宗神学一贯教导的。当时的状况非常奇怪,但对于在那个年代进入改革宗神学的人来说,被修改过的教义却成了标准。

读者需要了解的是,直到最近几年,经院时期的第一手资料才渐渐丰富起来。在此之前,人们依靠的是脚注,引用或缩影胶片(劣质的压缩相片)等等。今天,我可以登录一个服务器,马上得到几乎全部的改革宗传统文献,都是原文。我可以用圣经软件搜索关键词查看他们在那里教导某项教义。当然,我们依旧还存在语言障碍,但是至少我们有文本可以去翻译。

在70、80年代之间,传统改革宗圣约神学里还有一部分教义也变得富有争议,就像救赎之约和行为之约一样,因为这部分内容也遗失了。当人们再次谈起来时,就显得非常奇怪,甚至陌生。另外,重新发现这一部分教义的过程也与最初形成时背景不同。

再版的教义最初在经院时期形成的时候,它的主要作用是用来证明行为之约。这一点很重要。当一个人用A去证明B的时候,那就意味着他认为A 比B更明显为真。当时人们的论述一般是这样的:

  1. 如果没有一个堕落前的行为之约(B)的话,就不存在行为之约的再版(A);
    2.再版(A)存在;
  2. 因此,堕落前的行为之约(B)存在。

如果第二点站不住脚,那么整个论证就站不住脚,也就是说,再版是证明行为之约存在的重点。

改革宗神学家们用再版的教义尝试去解释摩西之约的律法性质,但他们没有破坏整个救赎历史中恩典之约本质上的统一,他们也没有破坏符合圣经与信条的重要教义,即上帝对罪人的接纳是唯独基于基督的义归算给他们,通过信心被接纳。

以我所知道的来说,那些教导再版的人们,他们都相信最基本的恩典之约的统一性。对于大部分经院时期的神学家来说,摩西之约同时既是恩典之约的一种施行方式,又是行为之约的再版。因为他们不认为律法的再版与恩典之约本身相矛盾。不管是真实或假设的来说,律法从来都没有被视为是恩典之外的另一种获得救恩的基础,或者说获得上帝的接纳的基础。

也许这项教义对我们来说之所以如此难以接受,是因为我们今天丢失的神学遗产中有一样重要的神学区分:律法与福音的区分。对于大部分的经院神学家来说,我们可以以不同的目的同时传讲福音和律法。这是非常简单易懂的。而到了20世纪,改革宗人士失去了这个神学区分。失去的原因之一就是巴特的影响。他完全改变了传统的律法与福音的改革宗教义,而这个影响甚至渗透到当时正在就启示的教义与巴特交战的保守改革宗圈子里。因此,当许多现代改革宗人士发现他们正在吸收巴特的新潮思想时,都感到十分震惊,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在其他方面都是巴特的死敌。

当再版的教义再次被发现的时候,发现它的并不是在欧洲或在英国的教会。他们不是多数派。这项教义是有哪些已经旧的改革宗传统失去联系的美国改革宗人士,而当时他们身边的神学更像是早期的重洗派而不像历史上的改革宗。

20世纪上半叶美国保守改革宗与长老会的英雄人物是梅钦(J. Gresham Machen, 1881–1936)。他是普林斯顿神学家,差不多算是美国的贵族。他的存在体现了当时改革宗神学在社会及宗教精英阶层被接纳。在他一生的时间里,他的文章被刊登在各大主流杂志和报纸上。而他在1929年被排除在主流长老会教会(PCUSA)之外,以及随后1936年他的逝世,则标志着保守的认信改革宗与长老会各宗派已经被边缘化,他们已经被永久驱逐离开主流影响力。梅钦在1929年建立的神学院,威敏斯特神学院,则成为抵抗自由派的保守派反抗军的大本营。可是,仅不到20年,那些希望重新手握影响力,那些不满与建立小型教会的福音派人士离开威敏斯特,在加州的帕萨迪纳(Pasadena, CA)建立了另一个滩头地。这些渴望重新获取影响力的基要派放弃了梅钦起初开始的运动。

到了20世纪中期,大部分“福音派”对救赎历史的解读方式已经与经院改革宗神学不同了。福音派里很少有人有意识或者赞同救赎之约或行为之约或者统一但有不同施行方式的恩典之约。在时代论的影响下,他们把旧约和新约一分为二的看,也不区分摩西和亚伯拉罕。结果就是,救赎历史中整个预表性阶段,包括十诫,都被丢掉了。旧约圣经基本上就是讨论预言和道德榜样的材料。

作为回应,许多美国的改革宗和长老会信徒,从社会层面和教会层面上被孤立,被自由派、基要派和时代论困扰,结果就开始一味强调恩典之约的统一性,在这个统一性里任何形式的区分或者任何对救赎和启示渐进性的强调都被视为嫌疑,好像马上就要变成时代论或者反律主义一样。

福音派神学在许多改革宗人士的耳中听起来就像马吉安主义(Marcionite),不但如此,福音派的救恩观也被亚米念主义控制,即恩典只是启动救恩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做属于我们的那部分工作,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就有能力做属于我们的那部分。由于这种救恩论的广泛影响,毫不奇怪,当1970年代再版的教义重见天日的时候,被一些人视为奇特甚至危险。

当然,在经院时期,不是每一位改革宗神学家对摩西之约的理解都完全一模一样。如何理解摩西之约的本质一直是一个难题,但是认为西奈山颁布律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重新声明、颁布、表达起初赐给亚当的同样的律法,这种理解从未被视为奇特。在18世纪,托马斯·波士顿(Thomas Boston, 1676–1832)无法理解怎么会有人看不出《威敏斯特信条》第19条是在清楚的教导再版的教义。然而,这不是某个无关紧要的推论点,这是重新发现几乎被人们遗忘的解释救赎历史的方法。

这教义对经院改革宗神学家来说并不困难,原因在于他们都相信这教义背后的一个神学预设,那就是在堕落前,上帝赐给亚当的律法是“自然律法”,因此在西奈山上所赐下的十诫,很显然,就是同样的律法的再次颁布,尽管是以摩西律法的形式颁布的。经院改革宗神学家们常会区分事物的本质与偶性(substance and accident)。
他们在十诫里看到了自然律法的本质。他们认为星期六安息日和律法的应许是偶性——偶性不是错误,而是暂时的属性,这些属性可以消失但律法本身不改变。律法的本质乃是全然爱上帝和爱人如己(太22:37-40)。

其实,所有教导再版教义的人都视摩西律法为对赐给亚当的原始自然律法的强化。613条诫命的功能是将以色列人引向基督。这613条诫命是详细阐述专门给以色列人的律法。其中有些律法是宗教礼仪性的,针对献祭等。有些是民事律法,针对以色列国家。而十诫则被视为道德律,以色列人将其视为起初赐给亚当的自然或道德律法的另一种表达。因为道德律本来就是天生的,这律法刻在世界各处全人类的每一个人良心上。这是宗教改革的教义,是改革宗正统派的遗产。

不过,由于许多现代改革宗人士总是把“自然律法”的概念与抗辩派以及其他如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等人联系到一起,加之这个概念被巴特排斥,所以就连这条教义也陷入到负面影响中,结果传统改革宗圣约神学的另一块基本板块也消失了。

因此,当我们回想20世纪中期之后的改革宗圣约神学的状况时,不难想象,尝试恢复传统经典的圣约神学的努力,包括救赎之约、行为之约以及行为之约的再版等教义,会遇到阻碍。

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今天许多改革宗人士,在与传统隔绝的情况下,在失去经院时期的基本板块的背景下,会从神学和释经学的角度来拒绝再版的教义。这是很令人苦恼的问题。我们总是带着不同的背景和历史来看待这个问题。那些从时代论背景出来的人会不喜欢再版,因为再版似乎削弱了恩典之约的统一性,并且似乎留下空隙使十诫失去效力,因为是藉着摩西赐下的。这样一来就成了反律法主义。

还有人担心再版会导致伯拉纠主义。对于这些人来说,把赐给亚当的行为之约重新颁布给以色列人,这种想法本身就是伯拉纠式的思想。这就是在否定原罪,教导人有能力遵从律法来博得上帝的接纳。

不过明确说明,改革宗教会已经把伯拉纠主义列为异端。我们也拒绝半伯拉纠主义。半伯拉纠主义教导先存恩典,恩典虽然先于我们的行动临到我们,但我们必须与恩典合作才能获取救恩。这是极其错误的。拒绝这一错谬也是多特大会(1618-19)的主要工作。

据我所知,在各种不同版本的再版教义中,没有人认为,在摩西之下,罪人有能力赚得救恩或称义。最早期的再版教义认为,摩西律法是自然律法的重新颁布与加强,目的是把以色列人引向基督。换句话说,律法被重新颁布为的是教导性目的。在经院时期,还有许多其他不同观点,例如其中有人认为自然律法或行为之约的再版与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集体这一点相联系。不过,这些改革宗圣约神学家会很惊讶今天这种观点会被视为有争议。

恢复改革宗传统的路还会很艰难,但是我们应当不屈不挠,因为这些遗产交给了我们,它们价值宝贵。当我们把它们从布满灰尘的阁楼里拿出来的时候,我们需要向我们的弟兄姐妹解释,这是什么,这为什么依旧重要。


作者:司考特·克拉克
翻译:王一

portrait_rscottclark司考特·克拉克博士(Dr. R. Scott Clark),加州威敏斯特神学院(Westminster Seminary California)教会历史与历史神学教授;曾任教于惠顿学院(Wheaton College)、改革宗神学院杰克逊校区(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 Jackson)、协和大学(Concordia University)等多所院校;著有 Recovering the Reformed ConfessionCaspar Olevian and the Substance of the Covenant 等书;其个人博客为Heidelblog

克拉克博士毕业于加州威敏斯特神学院获道学硕士(M.Div),  牛津大学圣安妮学院(St Anne’s College, Oxford University)获哲学博士 (D.Phil)。1988-98年期间为美国改革宗教会(RCUS)牧师,自1998年后为北美联合改革宗教会(URCNA)牧师。

英文原文取自Heidel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