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起初與神所處的關係被奧古斯丁描述稱一個約(covenant, testament, pact)… 從內容上看,後來被稱為“行為之約”的教義已經在教父神學中出現。亞當起初的狀態,就如經院主義神學,羅馬天主教,路德宗神學所建立的所有要素,後來特別由改革宗神學家們在行為之約的教義中總結。……
與恩典之約不同,這個約被稱為“自然之約”或“行為之約”(foedus naturae or operum)。它被稱為“自然之約”不是因為它是從上帝的本性(nature)或人的本性(nature)自動地或自然地流露出來,而是因為這約所建立的根基是在於道德律(moral law),這律法是人按照本性(by nature)就知道的,而且因為它是在人的原始狀態下與他所立的,人可以按照創造時所賜給他的能力來遵守,不需要超自然的恩典。後來,因為這個詞偶爾被人誤解,“行為之約”的用詞取代了“自然之約”;它被稱為行為之約,因為在這個約裡,永生只能按照行為的方式,通過遵行上帝的誡命被賺取。改革宗神學家們特別教導這個約。儘管改革宗各信條並沒有太多提起它。但是,從內容上看(materially),行為之約的教義蘊含在比利時信條第14、15條中,其中提到了亞當違背了生命的誡命;它也在海德堡要理問答第6-11問中蘊含……在多特信經第3/4項教義中。從形式上看(formally),行為之約的教義明確的在愛爾蘭信條(1615),西敏信條(1647),瑞士聯合信條(1675),瓦爾赫倫信條(Walcheren Articles,1693)被宣告。行為之約的教義也在一些羅馬天主教神學家,和路德宗神學家當中被接受,但抗辯派和理性主義者反對它。……
有人反對改革宗神學中發展的聖約的教義,認為它太過經院主義式。雖然後期的神學家繼續維護此教義,但他們不再認為它在神學上有重要價值。因為它失去了生命力,而容易被人攻擊。但是行為之約的教義是基於聖經的,而且極其有價值。”
譯者按:近幾十年來,傳統的改革宗聖約神學,特別是行為之約的教義,在改革宗神學內部被排斥,甚至批判。這種影響是從反對經院主義的力量而來。不幸的是,這種思想也藉著一些聲音傳播到了華人改革宗圈子裡。我已經在多處引用傳統的改革宗神學家,來證明此教義的歷史性,這裡繼續引用近代的改革宗神學家來為這寶貴的教義加以辯護。
王一牧師粗略的翻譯自Herman Bavinck, Reformed Dogmatics, Vol.2, p. 567-568